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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主张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笼统主张工程款,此种情况下应认为当事人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包括了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是将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加以区分单独主张;
三是明确在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主张工程款;
四是明确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前所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属于承包人工程款的一部分,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的资金。
由此看来,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一并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当然,如果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则可能因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到返还时间,而难以得到支持。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单独就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工程款提起诉讼,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单独成诉。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因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就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出诉讼请求,但在诉讼过程中或者二审期间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而提出诉讼请求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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